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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争议案件中加班工资举证责任分配

裁裁决存在。(三)计件工资制下加班事实认定存在争议标准工时制度下认定加班事实存在的依据即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但在多劳多得的计件工资制下用人单位对加班事实的存在并不认同,实践中用人单位主张计件工资制下劳动者出于劳动多得的目的,超过法定工时的工作时间并不能归于加班时间而是劳动者的自愿行为,因此对劳动者的加班事实不予承认。诚然,劳动者主动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违法、违约或者不合理提高劳动定额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主动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2]同时因为计件工资需要根据用人单位的生产量来决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很难固定,用人单位产量高时劳动者工作的时间相对变长,生产量低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相对变短,这样无形就模糊了界定加班事实的依据及举证责任的难度。三、加班工资举证责任分配的完善建议法律规定“加班工资”的权利事项目的在于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但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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