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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法哲学化法制的现实意义

一)法家思想之适时性春秋以降,在中国传统社会之中论及最少而又行之最多者,依笔者浅见则为法家思想而已然矣。概其原因不外乎儒家思想正统之教化与法家思想经典理论的格格不入,当然,儒、法两家的争斗并不仅限于当时当世,虽有《韩非子》“五蠹篇”以证其论战之激烈,然今世所谓之儒、法之争亦不过后世对儒、法两家思想变革之后的冲突而已。详而论之,法家的政治、哲学思想来源于国家大一统观念的贯彻,自《商君书》明言“定分”、“君臣”之内容就可知之详略,由此而然,当法家政治思想向着强化中央集权方向发展时,其所倡导的社会治理方式也就必然的向着社会控制理论的方向大步迈进,“规范”的重要程度自然也就超越了同时代的其他学说。遂以《商君书》“定分”篇论,“法令以当时立之者”是言法度应以当时的社会政治环境决定之,而非儒家所倡导的遵循旧礼、依据古制,这在当时是确然先进的法治思想,且于后世法制构建之应循之法矣,另,该篇中的“公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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