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儒、法哲学化法制的现实意义

思想则顺应了当时各国法典公开化之大趋势;于此则对春秋时期法典公布活动浅作笔墨,于前已论,春秋时期当然不能作为古代中国法制之源头,然确是法典公开化的初始阶段,如陈顾远先生、沈家本先生、杨鸿烈先生等诸位先贤已对此有较为详实之考证,无论各家见解之差异如何,凡所谓法典公开化则除却郑国子产之刑书、晋国赵盾、赵鞅之刑书、邢鼎之外而鲜有论及其他者,概可知当时法典公布化活动已为今人所共识,而商鞅之变法、公布法活动亦传之于李悝并承此一大趋势之必然而已。商鞅于《商君书》中具体论及国家公布法活动的益处时谈到“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当然此句为“上问政于鞅”,然亦可概然为商鞅制法之目的,可见,商鞅的法家思想已然由道家、儒家的遵古循法、使民畏法向顺时而法、教民循法的方向转变,且于今日看来,此一主张亦为后世应循之法。(二)法家思想之客观性法家思想的第二位集大成者当除韩非莫属,韩非出身韩国贵族,而身处之时代则为韩国衰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