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哲学化法制的现实意义
包含了“以德治国”的思想内容,自汉以降,随着国家法治理念逐渐由法家严刑理念向儒法结合、惟儒独尊的方向发展,儒家的这种“德”的治理方式与思想也逐渐的在国家管理层面得到重视与体现,随之而来的表现就是国家刑法的轻刑化与民商事法律的“伦理化”。(三)传统哲学思想的现实性由上可见,法、儒之论于后世构建完善之国家治理制度均存其可行与合理之处,亦均具有其因特定时代所限而必兼之不足与缺陷。概而论之大致包括如下,其一,法治独立将是后世应鉴之首者;其二、坚持以“德”治国之理论,吸收中国古代传统国家治理方式中的人性化与理性化并存的治理方式;其三、坚持“随世定法”的精神,根据现时现世的实际情况确定国家法制理论;其四、重视对社会个体的道德要求,形成全方位的、全阶层的道德规范化理念。当然,中国传统法治思想与哲学理论绝非笔者此粗浅之论而可全然,中国传统哲学理论的优秀思想亦非短短千字而可言毕,如道家之遵从自然之理、墨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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