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哲学化法制的现实意义
本含义是治国之德,是管理者对国家的治理能力的评价,这样的“能力”要求,伴随而来的就是对统治者个人修养与行为标准的规范,而统治者个人的“德”的水平与素养就成为了其是否有资格成为一名合格管理者的评价标准,甚至成为统治者权威合法性的评判依据,因而,在个人品德上统治者个人的言与行都受到儒家传统思想标准的束缚,如后代世俗所理解的“绝对权威”其实并不存在;其三,礼与法的关系是儒家经典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儒家学说与其他理论学说的根本分歧之表现,简而言之,礼与法何者为国家治理的根本原则是此一问题的核心。就儒家而言,礼与德的管理无论从其人性的出发点还是就其治理社会的最终理想效果都远优于单纯依靠“法”这种技巧性的手段所能达到的国家统治结果,至于此种理念的认识根源则或许在于其对人性“本善”思想的坚持与观察,既然人性本善,那么就应该发挥人性善的方面,尊重人的本性并加以“规范化”,由此而来的法治实施观念就大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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