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众参与趋势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
量差异较大时,可能损伤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在公众参与过程中,个人利益在强大的组织支配过程中可能受到歧视,公众参与是人民公决的最高形式,人民公决遵循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此则可能使少数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在公众参与时,并不拥有完全的行政行为决定权,因此只能向行政主体提供一些信息和建议,在行政行为违法时,由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是由参与者的公众承担责任,但由于由公众进行参与,因此给了行政主体辩解的机会,违背了追究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常理,使行政责任变得虚拟化。另外公众参与可能给行政主体增加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从而增加了行政成本。二、公众参与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公众参与包括具体的参与行政过程和行使具体公共行政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两种形态,因此公众参与对当今的行政主体的理论提出了挑战,加剧了公众权利的社会化。另外,公民参与对行政行为的内涵与特点也提出了挑战,因为公民参与使行政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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