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强制权力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论的观点,国家权力来源于其公民对自身享有的天赋权利之让渡,国家权力的合法存在应以维护公民权利为前提和目的。所以,作为行政强制权,它只是作为一种手段而存在的,而不是目的。在运用过程中,其规则应当是限制行政强制权,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标。(二)行政强制权应当是以协商同意为基础的权力行政强制权力的运用应当建立在协商同意的基础之上,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能把它作为最后的手段。同时,作为建立在协商同意基础上的行政强制权,它在运用中要贯彻适当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将行政强制权的运用建立在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同时也是一种民主政治的要求。(三)行政强制权应当是一种注重程序的权力行政强制权在运用中,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行政强制权力要从一种实体的权力变成一种程序的权力,从权力的实体化到权力的程序化。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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