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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强制权力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在行政强制法中,规定了公告、陈述、申辩、听证等行政强制权运用的规则,行政强制权的运用应遵循这些规则,否则,就容易造成强制权力的专横武断。(四)行政强制权应当是一种有限的权力长期以来,在权力观上我们都强调国家是万能的。所以基于这种万能观,国家又是无所不能、无所不管的,但是如今我们的政府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这也就意味这我们的政府必须是有限的政府,所以行政强制权力必定是有限的权力。(五)行政强制权应设立权利的救济机制“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这是西方的一条法律谚语。权利的实现、救济也离不开权力。由于行政强制权得运用容易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必须有相应的法律途径予以救济。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行政强制而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以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这就对行政强制权运用的效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无形中就限制了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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