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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式酒店的附属设施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安法院拍卖,由富阳宾馆有限公司通过竞拍购得。由于部分业主与新的酒店经营者之间对于酒店客房的租金和酒店的免费入住天数等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不能签订酒店委托经营合同,使得酒店客房闲置。而新的酒店经营者又以酒店码头属于其所有等为理由,拒绝未与之签订酒店客房合同的业主上岛,并且对各个业主拥有产权的房间实行断水断电。由此,业主与新的酒店经营者,也就是富阳宾馆有限公司之间就酒店综合楼、接待楼和码头等酒店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展开了长达两年多的法律诉讼。①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事双方关于酒店的综合楼、接待处和码头等酒店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本案中,由于新的酒店经营者富阳宾馆有限公司通过竞拍已经获得了酒店综合楼、接待处的产权,所以关于这些酒店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应该归新的酒店经营者富阳宾馆有限公司所有。但是,在此类产权式酒店的附属设施未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没有其他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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