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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式酒店的附属设施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的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笔者认为该法律条文的规定明确界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但是传统上我们在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时,往往自然的将其客体狭隘的界定为住宅建筑物范围内。但是,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的相关规定明确了除了普通住宅外的经营性用房也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也就是说,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不仅限于住宅,也可以是商业用房。这就为产权式酒店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基础,因为产权式酒店客房属于经营性用房,在法律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用途性质范围之内。(二)产权式酒店各独立所有客房存在区分所有的事实另外,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的有关规定及建筑物所有权的相关理论,要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必须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事实。这既是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前提,也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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