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式酒店的附属设施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在对建筑物进行纵向和横向区分的基础上的,由业主因享有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并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对小区公共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产权式酒店的各个投资者对于酒店建筑内的某一个客房拥有独立的产权,这就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事实。因此,笔者认为产权式酒店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是拥有充分的事实基础的。综上所诉,由于产权式酒店存在对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事实,而我国法律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可以是经营性用房。因此,笔者主张对产权式酒店应该可以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进行调整。有了这个大前提,那么关于产权式酒店的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也就可以适用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来解决。三、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一般规定解决产权式酒店附属设施所有权归属可能存在的问题分析产权式酒店跟我们目前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较普遍的一般住宅小区还是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如果我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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