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式酒店的附属设施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重视这些差异的存在,而简单照搬现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来解决产权式酒店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将会使解决问题产生偏差。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于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一般规定解决产权式酒店附属设施所有权归属可能存在的问题作分析研究。(一)产权式酒店与一般小区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存在的差异分析笔者认为,产权式酒店与一般住宅小区在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上存在区别的原因在于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的建筑物存在着明显区别。一般住宅小区建筑物为住宅性用房,而产权式酒店建筑物为经营性用房,这种性质上的差别,造成了两者在本身价值和使用收益等方面存在相当的差异。首先,产权式酒店的附属设施除了与普通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相同的绿地、道路、楼梯、电梯等一般性设施外,还包括厨房、餐厅、会议室、游泳池、健身房等娱乐设施。由于这些设施一般都属于经营性用房,而且面积较大、对此类设施的装修业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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