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式酒店的附属设施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普通住宅小区内的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住宅即使失去了小区内公共场所或者公用设施的配套,虽然会对其正常的使用和经济价值造成影响,但影响的程度上相较于产权式酒店的客房要小的多。基于对以上这些差异性的考量,所以笔者主张对于产权式酒店的附属设施所有权归属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时,要做一些特殊的规定,以使其能与产权式酒店附属设施的特殊性相适应,以期通过物权法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规范和调整,我国产权是酒店的发展更加平稳有序。(二)现行法律对于法定共有部分的规定还存有模糊之处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归所有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是否包括酒店用作对外经营的相关设施(如餐厅、会议室、健身房等),物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未对此作明确的界定。四、关于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关规定的意见针对上文所述适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式酒店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而引发的两个问题,笔者提如下完善意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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