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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式酒店的附属设施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概念作进一步明确。限定只有建筑区划内主要对本区划范围内业主开放,主要用于满足本区划范围内业主需要且不以盈利性为目的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才属于《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公共场所、公用设施”。我们看到,在产权式酒店中的餐厅、会议室、健身房等附属设施也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或者公用设施,但我们并不认为其属于法定共有的范畴。其原因在于:第一,产权式酒店中的这些附属设施,其并非主要用于满足区分所有建筑物范围内的小区业主们的自身需要,而是用来面向社会开放,对外进行营业的。所以不能将产权式酒店这些营业性附属设施不能被认定为属于《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中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第二,产权式酒店中的这些附属设施属于盈利性场所。是对外进行专业经营的。经营即意味着风险,就有可能盈利,也有可能出现亏损,倘若一旦出现较大亏损,在将其划归业主共有的情形下,业主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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