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解释问题初探
权,避免了其他国家机关通过解释法律对司法进行干预,防止审判过程中出现利益倾向,使审判机关成为一些部门争夺权力和不正当利益的工具。二、审判解释在我国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原因(一)我国审判解释现状审判解释的确立最早是来源于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解释。1981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2]《决议》明确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成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的主体,由此确立了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并行,成为我国司法解释两大来源的现状。同时,《决议》也表明,审判解释的主体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并不包括法官,由此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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