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浮动管辖条款效力分析

规定,应是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该案应由约定的法院进行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管辖,违反了或裁或审原则,不仅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关于诉讼管辖的约定也是无效的。该案应按照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既约定具体仲裁机构仲裁又约定具体法院管辖时,仲裁约定无效,两种观点对此没有争议,对于约定法院管辖是否有效,笔者认为,此种争议解决条款,当事人向约定的法院进行诉讼的意思表示不唯一,应视为管辖约定不明,约定无效。故本文中提到的案例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乙公司住所地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应当裁定驳回被告管辖异议。三、浮动管辖条款效力问题分析(一)该条款中关于可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约定应属无效我国法律法规对当事人选择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规定得较为严格,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具体。我国仲裁法确定了仲裁排斥诉讼的原则,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