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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管辖条款效力分析

款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从法律规则的逻辑机构来看,本案中甲乙公司合同第十条中约定“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如双方协商不成”即是该法律规则的假定条件,而双方约定的“任意一方可申请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是该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合同中约定的因货物质量问题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即是法律后果。整个合同条款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行为模式。因此,将“任意一方可申请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行为模式人为分割开的方式有失妥当。总之,如果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即使两种争议解决方式都约定得具体,也违反了或裁或审的原则,同时从当事人最初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对于到底以诉讼还是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不唯一确定,应当属于意思表示不明确。另外从行为模式的完整性上看,不能人为的将一个合同条款中的行为模式拆分为两部分,而分别认为“任意一方可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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