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认定依据考量
据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突出特点。形成方式多样性。微博证据以网页形式存在,发表言论的主体既隐蔽又公开。因一般的微博服务提供商不需要用户提供实名认证就可以注册微博,有些发布者对于受众而言是不可见的。又因相当一部分发布者希望更快的让身边人在网上找到自己,所以往往在注册资料上留下真实身份。传播范围的广泛性。微博上非法信息的二次传播具有可怕的发酵性,获知信息的群体将迅速膨胀,不明真相的“围观者”会给受害人带来更多的伤害。而很多ISP供应商为了追求商业利益、扩大影响力,纵容了微博谣言的肆意传播。取证质证的特殊性。侵权行为地、结果发生地等要素难以把握。微博电子证据必须附着在有形载体上,增加了质证难度。另外,因为大部分司法人员专攻人文科学领域,很难具备专业的电子技术知识,在证据材料出现争议的时候,还需要专业的技术部门、鉴定机构给出鉴定意见,才能被采纳。微博内容作为证据材料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法官对于案件的判决?《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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