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认定依据考量
存在时间在司法认定中可以部分的证明案件情节。二、以受众范围为标准考量随着微博的兴起,出现了花钱购买“粉丝”的不正当商业操作,说明了某些博主对“粉丝”数的渴望。2010年底,因金山公司和360之间的微博骂战而引发的微博第一案中,二审法院在阐述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之后,进一步说明由于微博上的言论具有随意性,主观色彩浓厚,甚至一些语惊四座的表达方式,都成为吸引“粉丝”关注的要素,特别是涉及批评的内容,还往往起到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①可见,法院肯定了微博上言论是为了达到吸引粉丝的目的。在刑事诉讼的诽谤罪认定中,“粉丝数”也即受众数就成为评判犯罪情节的一个关键标准。上述关于恶意购买粉丝数的调查也从侧面说明了扩大受众范围是发布微博的强大推力。三、以IS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影响力为标准考量目前,微博因ISP的不同分为门户类微博、地方和行业类微博两种,前者包括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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