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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眼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法律采取惩罚性赔偿的正当理由是违法者可能逃脱责任,这便是威慑理论的起点。[3]之后的学者们又对波斯纳的观点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与完善,最终使威慑理论得以形成。威慑理论其一般是指:是处于对抗状态中的两方,一方以其实力(capability)及决心(resolve)说服另一方放弃攻击意图的过程与结果。所以,在威慑理论下,我们必须使挑战方相信,如果其进行挑战,其必将得到损失远大于收益的结果;也就是使对方产生这样一个心理效应:L(失)—G(得)>0。从而使其放弃挑战。法律亦是符合这种威慑理论的,并且法律也必须时刻保持其威慑力。那么在有人侵权时,如何保持最优的法律威慑力呢?这时惩罚性赔偿制度便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如果我们设侵权者造成的损害为h,侵权行为被发现并被处以惩罚性赔偿的概率为p,那么侵权者应当赔偿的数额为h/p,其中1/p为总的赔偿倍数,(1-p)/p为惩罚性赔偿倍数。[4]如果仅仅进行补偿性赔偿,那么从整个社会来说总的赔偿数额和总的受损数额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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