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眼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必将存在一个较大的差额。总的看来,就是说侵权方受益的。这是不能被公众所接收的。此时,法律的威慑力也受到的质疑:既然侵权受益,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去做呢?所以,为了保持威慑的最优。我们必须使在总赔偿数额大于,至少要等于侵权造成的损失额度。惩罚性赔偿制度便是为此而设计的,既然我们不能保证抓住每个侵权人让其进行赔偿。那么,就应该在被抓住的侵权人身上想办法。那么既然是惩罚性的赔偿,那多少是最合适的呢?而我们又该如何去把握这个度?(二)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影响因素在目前学术界中提出有关影响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受害人的实际遭受的损失。这是一项主要因素,一定程度上来说比较好予以量化。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必须在考虑到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一切都是空谈。第二,加害人在主观上的过错。从威慑理论中我们了解到惩罚性赔偿是为了保持法律足够的威慑力以震慑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加害人的主观恶性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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