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惨重的代价。因此,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是诉讼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从目前国际社会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规定来看,大都采用以诉的利益作为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的标准,大都将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包活在内。[1]例如,法国确立的越权制度,只要申诉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在英国由于《清洁空气法》等法案的存在和完备的行政机关和机构的环境诉讼主体资格,使得英国的主体更加宽泛;美国只要原告受到“事实上的损害”即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国外先进的立法模式也给了我们借鉴,目前,国内学者普遍认为我国现有制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包括:(一)关于检察机关我国学界普遍认为检察机关是最合适的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原因主要有:第一,检察机关的设立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其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不仅仅代表了国家和国家利益,而且也代表着公共利益,当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检察机关有权为了公共利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