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益的需要而代表国家提起诉讼。第二,检察机关主要是承担公诉的职能,公诉职能决定了检察机关是非与各方利益相关的主体。这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构建完全吻合。第三,各国的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能够更好的发挥职能的维护各方利益。但是检察机关参与到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也存在局限性,学界否定其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理由主要有:(1)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它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法律的实施和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并不适合直接介入公益诉讼中。(2)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其利用国家资源进行调查取证、参与纠纷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利用国家权利对于被告一方来讲是不平等的。(3)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干涉,不符合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2]检察机关的介入是对私权的干预,不利于我国法治的发展。(二)关于政府政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