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体,主要是指承担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比如环保部门,监察部门等。政府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部门,其中环境保护部门受公众的委托从事环境和环境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因此,政府机关有权力、有义务来采取相应的司法行动,以此来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但是,同样换句话来说,政府代表的是公权力,其代表公众履行职能的手段主要是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而不是通过诉讼,这样可以避免公共资源的浪费。因此,政府与公民相互制约的两股力量,[3]为了弥补政府在环境执法中出现的不足与缺失而建立的环境公益诉讼,这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其中一个目的是限制出现在政府执法过程中的权利滥用。所以,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中,将政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认为差强人意。在保护国家环境资源和政府环境利益的方面适用于政府的主体资格,但这仅限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三)关于环保团体的主体资格社会团体是介于政府与公众、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其主要意图旨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