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作为侦查机关,其主要任务在于收集与犯罪直接相关的定罪、量刑证据,而非全面、详尽地调查了解嫌疑人的生活环境、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等,加之我国现今面临基层警力不足、发案率高的问题,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势必会增加基层民警的工作量,影响侦查活动,且不免出现为完成任务应付了事的情况,这样不仅会浪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而且不能保证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和质量,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产生不利影响。由检察机关和法院担任调查主体也同样缺乏合理性。因为检察机关承担着审查起诉的职能,它并不是一个中立的机关,因此由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可能出现为了提起公诉而收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信息,导致调查报告不公正。若由承担审判职能的法院作为调查主体,则可能出现先入为主的问题,产生偏见导致其不能公正审判。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应由中立的第三方担任调查主体,如共青团组织、社区矫正机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这样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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