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于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到司法审判,能够保证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为审判提供重要依据,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三、调查内容过于笼统《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要从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由此可见,法条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规定的较为笼统,可能导致调查内容片面、质量不高。因此,笔者认为,可增加、细化调查的内容,如将调查报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一)生活环境:学校、社会交友情况,是否接触社会不良人员,与其接触是否密切等。(二)性格特点:有无吸毒、卖淫等不良嗜好,行为、智力是否正常,有无精神疾病等。(三)成长经历:学业完成情况,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家庭是否健全,有无家庭暴力等。(四)监护情况: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父母有无抚养能力,能否帮助其改造;第二部分是嫌疑人犯罪前后情况,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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