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资本的法律规制
话,实现对公司资本的实质性监督,最终借助强制性措施使公司资本制度的赔偿决策受到潜在的奖惩约束,从而降低公司资本决策的风险系数。如果在社会公众参与公司资本监督、论证、听证过程中发现公司资本具有违法行为,不仅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将会使社会公众对公司信用度产生质疑,进而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对公司资本信用的公信力和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借助公司资本信息公开,公司资本问责必定会对公司资本监督产生深远影响。如果社会公众退出公司资本问题的监督机制,那么公司资本信息的公开过程就难以有效审查,其赔偿决策的有效性也难以正确评价。没有健全的联动公司资本监督—问责—追责机制,公司资本制度不仅不完备,而且有可能走向异化。通过将社会公众监督力量聚集起来,加强联动公司资本监督—问责—追责,能够在公司资本监督、论证、听证、审查过程中对公司资本决策构成有效约束。在这一过程中,也应当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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