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确立监护权制度探析
性老年人因为年老将会导致智力减退、精神耗弱、轻度甚至重度痴呆以及身体残疾、体力衰退或身处危重状态(如植物人、瘫患者),但是他们与精神病人绝对不能等同;另一方面,因其年老而导致的生理、心理或者身体方面的缺陷使其不能预料较为复杂的行为及后果,因此也有必要为其设立监护。构建老年人监护制度,有利于实现老年人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的实质呼应,促进老年人社会生活正常化;有利于实现老年人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的多元衔接,尊重老年人余存的意思能力;有利于老年人以自由意志灵活处理自己事情,保障老年人自我决定权;有利于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家庭社会问题,切实保障老年人私权权益。三、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一)立法体例和立法模式目前我国没有老年人监护相关成熟成体系的立法。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德国在民法亲属编中的“监护、法律上的照管、保佐”一章规定了监护制度,日本民法则是先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等规定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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