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确立监护权制度探析
则部分,将监护等以专章形式制定单独法规。就目前我国有关监护的法律法规来看,在我国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代理中规定了法定代理;在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中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扶养、赡养扶助关系;其次就是现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于老年人监护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并不能系统的组成一个有关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系统。因此,我认为我国应该参照德日的立法经验,在将来的民法典中总则部分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等,并专章规定监护制度,当然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老年人监护制度。具体如何操作,可以法律解释、政府规章、条例等不同层级上加以具体规定。(二)有关监护制度的细节规定1.被监护人的法定条件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60周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在该年龄结构中可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对具有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应该有相应的规定。2.监护人的法定条件在现有社会条件下,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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