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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杂谈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研究

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个规定对保护大学生兼职的工作条件、人身保障以及维权都有消极影响。因为法律的不完善,大学生在兼职维权中出现法律适用的模糊,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对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护不当。(二)大学生维权意识和能力的不足据对陕西大学生兼职调查,面对权益遭受的侵害47.27%的大学生选择主动与对方交涉双方协商解决,21.21%的不采取任何措施忍气吞声,9.09%的求助政府相关部门,或找家人他人帮忙,有11.72%的采取其他途径解决,只有3.03%的提起仲裁或通过法院解决[5]。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和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淡薄,遭受侵权后往往选择消极退缩的态度,认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很麻烦,不想自己给自己找不痛快,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大学生的维权能力也不足,导致权益受到侵犯却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济。(三)劳动市场以及高校相关管理机构的不完善虽然随着《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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