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财产的人格属性
作为法人的公司与自然人不同,自然人的人格与其财产状况没有关系。公司法人财产最初来源于股东的出资,股东应将其财产投资于公司;一旦公司成立,该财产即是公司独立享有的财产,而不是股东的财产,股东通过出资获得的是股权。这种所有权的变化既反映了公司独立人格的本质特征,也反映了股东与公司的内在联系。公司财产归公司所有,由公司支配,公司对其财产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非公司股东和公司管理人员所有,而且除公司解散等法定事由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外,股东不能抽回出资只能转让股权,公司财产的变化不会随着股东的去留而产生影响。《公司法》规定,公司依法设立,即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财产,并以其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就是公司独立的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因此,公司财产独立性的人格属性的重要性不言自明。(三)整体性与稳定性公司成立之日起,公司财产就作为一个整体独立存在。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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