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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户抢劫的认定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由上述可以看出该解释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不应被认定为“户”,而该解释的但书部分“特定情况下,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这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特例下是属于解释规定的“特定情况下”,该条规定也就意味着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分析以上列举的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三种住处的共同点是供人休息的地方,无法满足正常的家庭生活需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住宅条件要求的不断提高,如今的集体宿舍已经发生了变化,即使是学生宿舍,在功能和场所的物理特诊上也能满足“户”的要求。所以本文认为,应当将内部具有独立功能并且能够满足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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