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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入户抢劫的认定

家庭生活需要的集体宿舍、合租房认定为“户”。而那些白天用于经营,晚上又用于居住的场所,这些场所能否认定为是“户”,则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绝对认为只要进入这些场所实施抢劫行为,就一定构成或不构成“入户抢劫”的类型。二、入户认识因素认定在“户”的界定已明确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笼统地认为只要发生在“户”的抢劫行为就一概都属于“入户抢劫”的类型?答案是否定的。尽管入户抢劫的“户”是客观存在的,但是行为人对“户”的主观评价是否也会影响到对“户”的认定?本文认为,对“户”的认定应该是包含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在内,而不是一切在客观上进入“户”的抢劫行为都概括地认定为“入户抢劫”。换而言之,当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进入的场所属于“户”的范围,那么行为人的该抢劫行为就不能被评价为“入户抢劫”,而只能依据刑法的规定的普通的抢劫罪进行定罪量刑。《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增加为盗窃罪成立的类型之一,规定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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