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之道
如,我国《食品安全法》第71条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上报制度,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相关部门发现后须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对事故的层层报告,而不是迅速向社会公众和广大消费者通报,广大消费者、食品行业协会以及利益相关者被排除在上报制度之外。《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3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的上报制度中缺少社会公众和广大消费者的位置,一切为了政府的需要,而不是首先考量社会公众与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社会公众和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被淡化和边缘化。不仅如此,《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9条、第14条、第18条、第48条等多个条款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相关信息通报、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诸多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然而这些规定都将社会公众和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淡化和边缘化,也更加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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