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转五百次”思考网络诽谤罪
防带来了困扰。①网络诽谤有诸多不同于一般诽谤行为的特点,因此在入罪时也要考虑得更加全面。根据《刑法》的规定,“情节严重”是诽谤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随着今天网络诽谤现象的泛滥,国家出台了《解释》。从法律实践来说是值得肯定的,然而,《解释》却引来众多民众的调侃,可见民众对此的接受度并不高。“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被认为是“情节严重”,这样的规定过于片面和宽泛,在实际操作中会产生各种问题:1.按照《解释》的规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人的行为,也就是取决于网友的点击、浏览、转发的行为,这样的规定有失偏颇,尤其是对一些名人来说,他们犯罪的风险更大了。2.容易造成陷害。如果有人故意陷害他人,这条规定便会让人有机可乘,通过买水军、注册多个账号,“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不难实现。3.治标不治本。《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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