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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诚信体系的完善设想

后做出相应的处理。同时,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滥用审判权与自由裁量权,可以对此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后做出相应处理。从异议程序来看,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程序终结前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对当事人的异议应当认真审查。若认为当事人异议成立的,则决定由该非诚信诉讼行为的实施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则驳回当事人的异议。审查异议并作出决定的权限因异议对象的不同而异:若异议针对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由审判长决定,在实施独任审判时,由该审判员决定;若异议针对法官的诉讼行为,应由审判委员会决定。①二、恶意诉讼规范制度追求非法利益,是恶意诉讼的直接动机和目的。追根溯源,虽因素诸多,而诚信机制之缺失实乃导致恶意诉讼的重要原因。从法律属性上分析,它是一种利用诉讼机制掩盖非法目的的侵权行为,借用了国家正当的诉讼机制,形式上的合法性使其具有较强的迷惑性。恶意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了特定法律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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