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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诚信体系的完善设想

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扰乱诉讼秩序,也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诉讼价值构成了冲击与损害。因此,对恶意诉讼予以规范实有必要。《民诉法修改决定》将恶意诉讼行为的惩罚方式分成三类:驳回请求,采取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条文根据恶意的程度及造成的损害将惩罚的方式进行了不同层次的划分,甚至将惩罚提高到了刑法的高度,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这次修改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也彰显了时代的色彩。三、证人宣誓制度新《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由此可知,证人有做证的义务。而证人始终有说谎的危险,为了减少证人说谎的危险,最大限度地保证其陈述的真实性,世界上许多国家规定了宣誓制度。英美法大多规定,证人如拒绝宣誓,其证言将不予采信;传闻意见因其未经宣誓而予以排除。我国现行立法就证人作证应否宣誓并无明文规定。但证人宣誓制度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为此,笔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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