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初步探析
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从整体上看,该学说将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划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这里的所有权即民法上的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其他本权则包括了基于他物权产生的合法占有以及债权。另一个部分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既然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恢复,就说明该占有本身是违法的。但并非所有的不法占有都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只有当这种占有不能基于合理理由与本权相对抗时,本权者恢复先前权利状态的行为才不构成财产犯罪。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占有不能对抗本权,因而就不是刑法所值得保护的法益。“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包括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以及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合法状态。前者譬如利用非法手段取回被盗财物,如果不符合自救的条件,就需要通过司法介入来恢复被害人对财物先前的占有状态。后者多见于占有违禁品、赃物的情形,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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