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售的反垄断分析
不是捆绑的组合,不属于搭售。另外认为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具有该诉讼权利;被告公司的行为符合捆绑交易条件,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最终判决被告收取除基本费用外的节目费行为无效并返还15元。二、搭售一般原理阐释日常生活中的搭售市场集中表现为经营方不当利用其优势地位限制竞争,排挤竞争对手以实现自身垄断利益的最大化。关于搭售的释义,我国有学者认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制另一方接受其搭配销售的另一种商品的行为是为搭售。[1]波斯纳的观点是,一方强行要求另一方接受其搭配销售的产品为搭售。[2]也有学者将卖方在买方欲买一项商品或服务,要求其购买自己另一种商品或服务为条件的行为时搭售。[3]也有观点认为,搭售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捆绑买家,出售买家不愿要或不需要的商品;另外一种是提出不合理的附加条件强行要求购买者负担。[4]我们可以将搭售理解为经营者在买方购买商品或服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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