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冤假错案的频发看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正义
判决结果的程序价值而设计的,这些价值有参与、公平以及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等;一项符合这些价值的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实施过程固然会形成正确的结果,但是这种程序和过程的正当性并不因此得到证明,而是取决于程序或过程本身是否符合独立的程序正义的标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长期以来是被忽视的。一直以来存在的“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这种倾向,使得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程序不公普遍存在,刑讯逼供屡见不鲜。侦查人员在长期以来的“命案必破”的思想的主导下,不惜使用任何手段去获取所谓的犯罪证据或是被追诉人的供诉,而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也极少地去审查这些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而往往基于检察机关呈现的证据便定案判决。程序正义无法保证实体的正义,这一点是公认的,所以程序的不公不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也不是唯一的原因,但是至少可以提高冤假错案的可谅解性。基于正当的程序作出的判决在法律上是没有可谴责性的,以为那是无法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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