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冤假错案的频发看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程序正义
,而我国现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些冤假错案中,普遍存在的刑讯逼供,对被追诉人的正当权利弃之不顾,不管判决结果正确与否,这个过程本身就是可谴责的。三、法律发展对刑讯逼供的限制刑讯逼供的存在和对程序正义的漠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现实,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们也在致力于改变这种现状。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进一步深化和健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也是程序独立价值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普遍认同的体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这应该说是一个可喜的变化,至少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地将刑讯逼供等排除在外,虽然这一条文背后还存有许许多多的缺陷,包括排除范围的限制、只规定了刑讯逼供而没有其他诸如没有律师在场等违反刑事诉讼法其他规定的情况,但是这种变化本身应该是值得肯定的,且不论究竟是否只是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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