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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问题探讨

伸保护。(二)权利保护说。这种学说现在在实际中基本被淘汰,其存在之基础是法律没有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根据我国最高院1989年出具的一个司法解释表明(关涉荷花女案件),在早期,我国主要的司法实践是采用的此种学说。而现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已明确规定为法律所保护的是过世的人的名誉。(三)法益保护学说。赞成这种学说的学者认为,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应该在其去世后继续享有,死者所享有的一部分民事利益其实是一种法益,法律对于这种法益的保护其实就是保护的一种社会利益。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性质的界定,我觉得权利保护说在法理上值得商榷,自然人死亡的同时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死者是不可能享有任何权利的。在现代社会中,没有无人格的人格权,亦没有无人格权的人格。而人身权延伸保护说指出了对死者人格利益延伸保护的必要性,但是其说法并不是十分具体。我比较赞同王利明教授的法益保护说。死者人格利益是受法律所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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