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问题探讨
那么其必然是一种法益,而此种法益是关涉社会伦理道德的一种社会公共利益。虽然死者的人格权归于消灭,但是对其所享有的诸如名誉、肖像等利益进行保护,体现了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则,其本质上是社会利益的一种产物。社会利益其实就是广大民众在一个文明的社会当中,为了维持在这样的文明社会中的权益,而提出的一些要求以及表达出的一些愿望。而通过波斯纳财富最大化的观点,文明社会其实是指社会中的各种价值能够达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所以,我认为死者的人格利益是一种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财富有一定积累,在特定的时空中,被广大人民提出的一种要求和愿望,是关涉社会善良公俗的一种法益。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通过我国现行法律之规定,死者人格利益的范围包括如下几种:(一)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其侵害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第一、非法利用死者的姓名从事不法活动导致死者人格的贬损。比如盗用死者名义在网上辱骂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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