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死者人格利益保护问题探讨
导致死者人格的正面评价降低。但是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经过死者近亲属的同,通过使用死者的姓名而获取非法利益的,不当然构成对死者姓名的侵权。其典型例子是2000年左右的鲁迅冠名权纠纷一案。第二、污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肖像。比如在网络上丑化死者生前的照片。但是,在1998年最高院出具的一个意见(有关侵犯鲁迅先生肖像的案件),表明了对于权利被请求方所没有经过死者近亲属同意而利用死者肖像,并获取了一定利益的行为,并不当然构成对死者肖像的侵权。第三、通过故意诋毁死者名声、辱骂或者丑化死者的方式侵犯死者名誉、荣誉。例如通过网络或登报等方式捏造事实,诋毁死者人格。(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通过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的规定,侵犯死者隐私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第一、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第二、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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