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标侵权的有效判断标准
,忽略了商标注册人是否将商誉赋予了商标,是否经营商标所载明的商品。例如在“家家”商标侵权案中,原告在注册获得商标使用权后,并未真正投入经营,但法院判决被告除侵权外,还承担高额的赔偿;在云南省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因“红河”商标一案中,原告并未生产过啤酒,但被告依然被判败诉。在商标侵权中的个案的显失公平判决主要是因为我国商标法在保护的过程中,过分注重形式,违背了法律所彰显的公平与正义原则,造成了大量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泛滥。(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违背了商标法的基本原理我国现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在逻辑的认定上、法条目的与手段设置上,存在逻辑顺序上的混乱。我国将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商标标识是否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的判断标准。这种倒推式的结构,违背了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商标法》虽明确将商品标识作为保护对象,但应该将商品生产经营与商标使用情况结合在一起,避免由此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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