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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标侵权的有效判断标准

商标符号机械崇拜与商标法保护的本质相背离。我国现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是逼迫“法官造法”的重要因素,例如在“老坛子”商标纠纷案中,被告成都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在原告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经使用“老坛子”图文商标,并作了大量广告宣传,法院判定,以混淆原则判令被告不构成对该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法官有意识的用混淆可能性原则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虽合理但已逾越了司法限度,成为法官造法的示例。三、商标侵权采用混淆可能性作为标准的分析(一)我国商标侵权有效判断标准将采用混淆可能性原则在2014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商标法》第57条中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与当今社会经济改革的大环境,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相统一,具有理论与实践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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