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绩效评估保障
传达清晰易懂的法律规范内容。程序性评估,在立法过程中是否进行了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的征求意见、公众参与的程度和对公众意见吸收的情况如何,法规案的审议和通过是否民主、科学、合法[1]。除此,评估内容还有可行性评估、成本效益评估、公平性评估、技术性评估等等。评估内容的不同,侧重点有亦有不同。在基本公共服均等化规范性文件的评估中,应重点看文件设定的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是否合理,赋予行政部门权力的同时有没有对其加以限制,规定的公民的权利有没有切实得到保障,以及这些文件的执行情况。二、评估的原则(一)民主原则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立法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立法的良好效果惠及人民。立法的优劣应由人民参与评价。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立法的受动者,权利义务深受立法影响,对立法质量有直接而深刻的体会,是最恰当的评价主体。因此,在选择和确定立法后评估主体时,应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接受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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