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医疗物品的性质与责任研究

的责任承担主体不仅仅只是局限于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还包括医疗机构,这是其先进之处;其次,在规定的赔偿范围方面,《药品管理法》比《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范围更广一些,但具体范围却并不完全明确;最后,作为药品方面的特别法,主要是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上对药品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民事责任,则只有93条一笔带过,可见《药品管理法》所说的“依法”,只能依照《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一般法。《血液制品管理》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关于血液制品和医疗器械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是一种政府监督主导型的规定,不能不说是该法的一个缺陷。《侵权责任法》第59条中规定的责任承担者恰恰与《药品管理法》相一致,但不仅是适用于药品,同时也适用于医疗器械、消毒药剂等,这样的规定是符合现实要求的。同时也是弥补了血液制品、医疗器械在民事责任规定上的空白。(二)血液致人损害责任由于血液不属于产品,因此血液致人损害责任与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