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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比较研究
到保护。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前,中国一直都实行的是由仲裁机构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做法。该法施行后,对上述做法略作调整,规定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后,由仲裁机构进行初步审查,若其认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则提请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或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上一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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