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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比较研究

级人民法院裁定。1991年《民事诉讼法》和1994年《仲裁法》相继出台后,人民法院获得了完全的决定财产保全的权力,仲裁机构不再享有初步审查之权。《仲裁法》第28条?譽?訛与《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譾?訛共同构成了中国除海事案件以外的仲裁财产保全制度。可见,中国仲裁立法从未承认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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